新巴塞尔协议下的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点击数:342 | 发布时间:2025-07-19 | 来源:www.whaletan.com

    1、新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及主要更新内容

    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统一资本测度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对全球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规范化经营、金融风险管理产生了积极影响,对国际金融业安全运行产生了好有哪些用途。但,近10年来银行业进步迅猛,其主要业务由传统的信贷业务进步到包含资产管理、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利率互换等各类金融商品的提供,金融市场在科技进步的推进下买卖空前活跃,金融风险空前加强,导致该协议同现在金融业的风险管理需要不相适,协议需要的监管资本同大银行依据自己较为复杂的风险管理模型确立的资本需要量不同,大银行觉得自己的资本衡量标准更符合实质风险程度,因而对实行协议需要的规范缺少积极性,减少了该协议在监管中的权威性。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1月颁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经过二次征求世界各国的建议修改后,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推行。相比现行协议,新协议对风险管理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1、支柱一――最低资本规定

    委员会关于最低资本规定的策略是打造在1988年协议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继续用统一的资本概念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但新协议对银行风险的评估更精细、更全方位,除信用风险外,还将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纳入了其中。如此,总资本比率的分母就由三部分组成:所有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和12.5倍的操作风险。因此,怎么样愈加合理地计量银行风险是新协议主要解决的问题。

    2、支柱二――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新协议强调,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要紧补充。监管当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各家银行打造起有效的内部程序,进一步评估银行在认真剖析风险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足率。为此,新协议明确了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项要紧原则:(1)银行应拥有与其风险情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与保持资本水平的策略;(2)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及其策略,与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后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合的监管手段;(3)监管当局应期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需要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4)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涉,从而防止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假如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飞速采取弥补手段。除去上面的四项原则以外,新协议还规定了监管当局的透明度和责任,需要监管当局需要以高度透明和负责方法履行公务。鉴于银行账簿的利率风险的重要程度,而各银行之间该风险的性质及监测管理方法各异,新协议觉得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比单一最低资本规定能更好且更有效地反映并处置风险,因而将它放在支柱二处置。

    3、支柱三――市场纪律

    新协议强调,市场纪律具备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升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用途。依据2000年公布的六项建议,新协议在四个范围拟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与资本充足率。新协议强调了有关风险和资本关系的综合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要对银行的披露体系进行评估,为此委员会致力于推出具备统一标准的披露框架。依据重要程度原则,信息披露可分为核心信息披露和补充信息披露两种状况。关于信息披露的频率,新协议指出一年披露一次是不够的,由于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只能对滞后几个月且不可以反映银行真实风险情况的信息做出反应,因此最好是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

    2、对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尽管到现在为止,中国没发生过大的银行业危机,但中国银行业潜藏着不容忽略的风险。伴随中国的入世承诺逐步兑现,中国银行业融入全球角逐的节奏加快,提升对金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的水平,成为中国银行业当务之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在人行拟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并且不再依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同时,人行决定,从2003年12月21日起将金融机构在人行的超额筹备金存款利率由1.89%下调至1.62%。这两项政策的推行将会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导致或大或小的影响。在利率市场化已接近最后重点步骤-取消贷款利率上浮限制、扩大或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区间,与渐渐放开存款利率管制的状况下,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将渐渐面对变数加剧的市场和日益扩展的潜在顾客群,加大对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的计量和控制对商业银行业至关要紧。国内传统监管办法过于重视对银行的合规性监管而忽略银行的风险监管。风险监管是一种积极的监管办法,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帮助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因此中国监管当局应逐步由传统的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

    考虑到新协议的侧重对象是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但巴塞尔委员会同时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也常见适用于全世界不相同种类型的所有银行。因为新协议可通过有关参数的调整,对有精准的风险计量银行给予资本打折,风险管理能力越强的银行,可以选择的空间将会越大。现在,很多国际先进银行已经基本构建了符合新协议需要的全方位风险管理软件,如花旗等银行已经推行了IBR法。相比之下,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近况与新协议的需要存在非常大差距,假如国内银行业不根据新资本协议的需要推行全方位风险管理,将在角逐中处于愈加不利的地方。

    国内与十国集团国家之间存在实质性差距,新协议可能对国内的资本流动产生肯定的负面影响,还可能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角逐地位。中国是进步中国家,银行业风险管理在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等方面与国际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在外部环境上还不成熟,金融市场还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还未打造与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有哪些用途还远远没充分发挥。从银行内部看,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体制、机制、观念、技术和办法等方面也与海外先进银行存在较大差距。中国的商业银行还未打造起真的的现代商业银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还非常不规范。中国的银行常见存在着风险管理机制缺失问题,并且在观念上总是把风险管理与业务进步对立起来,海外不少风险管理理念和工具到今天尚未在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用途。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管理软件建设紧急滞后,风险管理所需很多业务信息缺失,没办法准确学会风险缺口。

    尽管刘明康主席向巴塞尔委员会表示中国银行业在2006年仍将实行1988年协议,但这只不过基于中国银行业近况的整体回答。同时,刘明康明确指出“考虑到其国内和国外经营的性质和规模,大银行应打造有效的、与新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体系;而小银行应该尽量多地引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最好理念。”

    3、国内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对策

    在国内加入WTO后,银行业怎么样适应新巴塞尔协议和国际角逐的需要,尽快推行全方位风险管理已成为一个迫切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应该看到,推行全方位风险管理,就是银行对每个业务层次、各类型型的风险进行综合管理,是一项具备策略意义的复杂系统工程,需要银行配套改革同步进行。目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明确进步目的,拟定推行全方位风险管理的策略规划。第二,健全内控机制,构建全方位风险管理的人才考核勉励约束机制。第三,加大研究开发,打造符合国内国情的全方位风险管理预警系统。在推行全方位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预警系统是全方位风险管理大系统中一个尤为重要的子系统。显然,只有在认真剖析研究各种风险信息数据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地判断风险大小,正确发出预警信息,准时地采取对应手段,有效地防范风险。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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